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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借出价值1000万元的以太币“打水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imtoken下载链接 2023-02-24 06:22:08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的民间借贷案。 贷方以以太币的形式向被告转账,但逾期未收到被告的还款。 经审理,法院裁定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请求。 诉讼索赔。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18年6月,林某作为出借人与刘某通过借款协议约定,刘某向林某借款1000万元,并购买等额的以太币(ETH)转入刘的账号。 协议签订后,林某将3156个以太币转入刘某账户,刘某出具收据,确认收到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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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议,借款人刘某应于2020年6月以人民币形式将款项归还给林某。 然而,刘某并没有按照承诺偿还贷款。 林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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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的融资行为。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非法销售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属于本质上是一种不特定的非法公开募集资金活动,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用于代币发行融资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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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由发行人发行。非货币当局。 ,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的使用,以及数字形式的存在等,不具有法律补偿,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帮人投资比特币被告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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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帮人投资比特币被告了,以太坊不能作为市场流通的货币,也不能作为借贷合同的标的物。 在本案中,林某诉称,通过交付以太币完成贷款交割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贷款交割方式,涉案借款协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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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林、刘之间的以太币交易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违反公序良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林某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林某自行承担责任,驳回了他的要求。

目前,除了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发布的一些通知、公告和风险提示外,我国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和虚拟货币监管。

界面新闻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在多起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中,法院多采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 2017. 内容作为判断依据,认为公民交易代币或“虚拟货币”的行为是人身自由,但这种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后果和交易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